称义中神的义(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in Justification)既是神公义的属性——即神圣洁完美的品格,也是神通过祂儿子赐给罪人的恩赐,即罪人因信而领受的义,使他们在圣洁的神面前被算为义人。
在圣经中,义的概念与审判和救恩都密切相关。在这两方面,神都显明了祂公义正直的品性:在审判中,神通过惩罚恶人来彰显祂圣洁公义的品格;在救恩中,神大有恩慈地拯救祂应许要拯救的子民。在救恩中,神的义扮演着双重角色:一方面,它是神的属性,向世人显明这位拯救子民的神是怎样的一位神;另一方面,它是赐给神子民的救恩礼物,他们藉着基督的代赎之死和复活,领受神的义作为自己的义。因此,当神称不敬虔的人为义时,这一行动本身就是对祂公义的证明,这既印证了祂的圣洁公义,又彰显了祂的怜悯与慈爱。
“神的义”在保罗书信中的含义是个争议话题,也影响着我们对他救恩论的理解。我们先列出关键经文:
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;这义是本于信,以至于信。如经上所记:“义人必因信得生”(罗 1:17)。
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,我们可以怎么说呢?神降怒,是他不义吗?(罗 3:5)
但如今,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。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(罗 3:21-22)
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。因为他用忍耐的心,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(罗 3:25-26)。
因为不知道神的义,想要立自己的义,就不服神的义了(罗 10:3)。
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,神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、公义、圣洁、救赎(林前 1:30)。
神使那无罪的,替我们成为罪,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(林后 5:21)。
并且得以在他里面,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,乃是有信基督的义,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(腓 3:9)。
为理解神的义,我们需要探究旧约背景——这对辨明保罗如何运用此概念至关重要。以下重要经文可作为参照:
耶和华啊,我投靠你,求你使我永不羞愧,凭你的公义搭救我(诗 31:1)。
愿你常施慈爱给认识你的人,常以公义待心里正直的人(诗 36:10)。
诸天啊,自上而滴,穹苍降下公义;地面开裂,产出救恩,使公义一同发生,这都是我耶和华所造的(赛 45:8)。
求你凭你的公义搭救我,救拔我;侧耳听我,拯救我(诗 71:2)。
我使我的公义临近,必不远离。我的救恩必不迟延,我要为以色列我的荣耀,在锡安施行救恩(赛 46:13)。
我们还可以补充其他经文(诗 40:10,88:11–12,98:2–3,143:1;赛 51:4–8)。我们注意到,在希伯来文的平行结构中,神的救恩与祂的义紧密相连。在上文引用的例子中,神的义指的是祂救人的义。神的救赎之义在多处经文中都有体现,这些经文歌颂了神的“公义作为”(士 5:11;撒上 12:7;诗 103:6;但 9:16;弥 6:5),记载神如何藉着恩典介入、拯救以色列。
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,义与救恩紧密相关。这与大多数说英语者的直觉可能不同,因为他们定义“义”时,首先联想到的往往是“公义”,而非“救恩”。但另一方面,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上文经文中的“义”和“救恩”等同起来。我们可以说,神拯救祂百姓、救以色列是正当、合乎义的。
当我们来到保罗的书信时,我们看到他经常强调义是凭信心得到的。他谈到“因信称义”(罗 3:22)、“因信而得的义”(罗 4:13,9:30,另见罗 4:11,10:4、6、10;加 5:5;腓 3:9)。保罗也排除了靠律法或行为称义的可能(罗 3:21,4:6,9:31,10:5;加 2:21,3:21;腓 3:9)。
在保罗神学中,最重要的词组之一是“神的义”。这个词组出现在保罗著作中一些最关键的救恩论经文里。以下是一些核心经文:
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;这义是本于信,以至于信。如经上所记:“义人必因信得生”(罗 1:17)。
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,我们可以怎么说呢?神降怒,是他不义吗?(罗 3:5)
但如今,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。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(罗 3:21-22)。
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。因为他用忍耐的心,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(罗 3:25-26)。
因为不知道神的义,想要立自己的义,就不服神的义了(罗 10:3)。
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,神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、公义、圣洁、救赎(林前 1:30)。
神使那无罪的,替我们成为罪,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(林后 5:21)。
并且得以在他里面,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,乃是有信基督的义,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(腓 3:9)。
一些学者认为,神的义指的是神对祂所立之约的信实;另一些学者则认为,这个词语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使人改变的义,而不是法庭意义上的(即法理性的)宣判之义。但我要论证的是,神的义是法理性的(forensic),它指的是神的恩赐,是我们在祂面前被算为义的地位。有几条证据支持这个观点。首先,神的义是我们凭信心得到的(罗1:17,3:21-22,10:3;腓 3:9)。《罗马书》5:17 明确说神的义是赐给我们的礼物。我们在《哥林多前书》1:30 看到同样的主题,那里说义是从神而来。同样,我们在《哥林多后书》5:21 看到,信徒通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领受了神的义。
《腓立比书》3 章与《罗马书》10 章之间的平行关系表明,神的义就是神所赐的义。在《腓立比书》中,保罗回顾自己曾试图靠律法获得义;在《罗马书》10 章,以色列人也试图这样做。以色列人试图通过遵行律法来“立自己的义”(罗 10:3),而保罗也曾试图因自己遵行律法而获得义(腓 3:6、9)。在这两段经文中,保罗都将因律法称义与因信称义作了对比(罗 10:4-8;腓 3:9)。
因此,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,《罗马书》10:3 中的“神的义”,与《腓立比书》3:9 所说的“从神而来的义”是同一个概念。在《腓立比书》3 中,义显然是赐给罪人的礼物,它宣告那些违背了律法但信靠基督的人在神面前被算为义。既然在《腓立比书》中,保罗强调义是神所赐的礼物,那么《罗马书》10 章中的“神的义”也不应有不同的解释。这意味着《罗马书》10:3 中神的义很可能指的是从神而来的义——是神的恩赐。人不是靠遵行律法获得神的义,而是因信神而领受它。因此,《罗马书》1:17 和 3:21–22 中所说的“神的义”,也几乎肯定与《罗马书》10 章和《腓立比书》3 章中的含义一致。这些经文都教导:义是神赐给基督徒的礼物。
“神的义”这个短语也可能指神的性情(属性)。在《罗马书》3:5 和 3:25-26 中,强调的是神在审判中的义。神的义将在末日审判中显明出来(罗 3:5)。神也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显出了祂的义(祂的圣洁与公正),因为耶稣的死满足了神的忿怒(罗 3:25–26)。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上,神审判的义与拯救的义相遇了(罗 3:21–26)。神被显明为既是救主又是审判者,既有怜悯又完全圣洁。神的义在福音中得以彰显,就是因为在福音里同时启示了神的爱与神的圣洁。《罗马书》2:5 也支持“神的义”包含审判的意义:“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,为自己积蓄忿怒,以致神震怒,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。”此外,“神的义”也包含圣洁或公正的意义,这从《罗马书》3:25 所说的“挽回祭”(hilastērion,“施恩座”)可以看出。在十字架上,神既除去了(expiated)我们的罪,也平息了(propitiated)祂的忿怒。既然神的忿怒在十字架上得到满足,祂的义、祂的圣洁也就得到了彰显。神并没有把世人的罪当作不存在,而是由耶稣基督承担了我们应得的刑罚。
因此,不敬虔之人的称义,也就是神的称义或辩护,因为这既彰显了神的圣洁与公义,同时也显明了祂的怜悯与慈爱。神的义在审判中显明,但保罗使用“神的义”这个词时,主要强调的是神拯救性的义。即便在指向神所赐之义(神赐给人的礼物)的时候,“神的义”仍然是神的属性。换句话说,这既可以理解为“从神而来的义”(源头属格),也可以理解为“属于神、反映神品格的义”(性质属格)。神赐给人的礼物,就是祂自己的义,祂自己的品格。神的义在耶稣基督里被算给信徒。因此,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上,神拯救的义与审判的义一起得到了完全的启示。
编注:本文为“简明神学”系列专文之一,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,本文基于知识共享(Creative Commons)的署名-相同方式共享(Attribution-ShareAlike, CC BY-SA 4.0)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,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/格式和改编/翻译其中内容,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、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,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。
译:MV;校:JFX。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: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in Justification.